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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33号

申请人孙华芳与被执行人宝鸡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七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33号申请人孙华芳。被执行人宝鸡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七项目部。孙华芳申请执行宝鸡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七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七项目部发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50000元案款。申请人孙华芳已全部领取了案款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4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

审判长  樊怀平

审判员  王淑娟

审判员  崔旭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