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钟某,烟台羊毛衫总厂退休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钟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