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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757号

张某与钟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钟某,烟台羊毛衫总厂退休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钟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