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72执异67号 申请执行人李楠,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黄爱玲,女,黎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第三人宁亚云,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楠与被执行人黄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楠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宁亚云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李楠称:已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16)琼72执177执行裁定,确定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以及被执行人黄爱玲的义务。宁亚云与黄爱玲系夫妻关系,持续至今,黄爱玲所欠申请人执行人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黄爱玲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宁亚云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遂请求追加为宁亚云为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该案借款本金、利息、代垫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李楠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交宁亚云与黄爱玲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作为证据。 经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海仲(三)字第156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下同)85000元、利息1700元及服务费3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每日0.175‰计算),并负担仲裁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26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6)琼72执177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黄爱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另查明,2012年8月17日,被执行人黄爱玲与第三人宁亚云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楠所称“黄爱玲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宁亚云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宁亚云是否对黄爱玲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故申请执行人李楠申请追加第三人宁亚云为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楠追加宁亚云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蕴华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王 媛 cpepjtlar1kowiwiha 案件唯一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孝光
书记员苏圣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