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81行初36号
原告:迟明霞,女。
委托代理人:刘丽娟,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瓦房店市九三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哲,女,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绍学,系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迟明霞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决被告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瓦房店第二医院及医生违反诊疗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3日,原告迟明霞曾起诉被告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瓦房店第二人民医院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分,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瓦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告迟明霞投诉瓦房店第二医院的事项作出处理。被告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此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向原告迟明霞进行了送达。现原告迟明霞就同一被告、同一诉讼标的,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迟明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吕秀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回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