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2027号
原告:华琴娟。
委托代理人:高加浩,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琴娟与被告金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为金雪萍(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曹桥街道马厩村沈家浜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401164216),并不是本案被告金雪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当事人应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起诉对象错��,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琴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雷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