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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2027号

华琴娟与金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琴娟,金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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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2027号

原告:华琴娟。

委托代理人:高加浩,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琴娟与被告金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为金雪萍(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曹桥街道马厩村沈家浜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401164216),并不是本案被告金雪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当事人应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起诉对象错��,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琴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雷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