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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233号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王文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王文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233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海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伟,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被告王文显,住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王文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施青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