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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执354号

樊改莲与殷照庭物权保护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改莲,殷照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樊改莲,孝义市阳泉曲镇铝矿*期居民。

被执行人:殷照庭,山西汾西新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例当事人因樊改莲诉殷照庭同居期间子女财产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殷照庭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抚养费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每月50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殷照庭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殷照庭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