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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3885号

黄某与顾某甲、顾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黄某,顾某甲,顾某乙,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885号原告黄某。被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顾某甲、顾某乙、罗某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30.0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于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