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885号原告黄某。被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顾某甲、顾某乙、罗某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30.0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于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黄某与顾某甲、顾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885号原告黄某。被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顾某甲、顾某乙、罗某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30.0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于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