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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1511号

陈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51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冬芹、王晓飞(实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母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