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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598号之一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6869-X。

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48643429-7。

被执行人:周昌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和周昌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和周昌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和周昌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4526.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明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