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6869-X。
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48643429-7。
被执行人:周昌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和周昌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和周昌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和周昌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4526.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明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