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岳应彬。被执行人凤县良种场。法定代表人刑炳蜀,系该场厂长。申请人岳应彬与被执行人凤县良种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6年6月12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9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门延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扶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