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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执53号

陈继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继贤,王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53号申请执行人陈继贤。被执行人王启文。申请执行人陈继贤与被执行人王启文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的(2003)牡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继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但被执行人王启文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王启文位于黑龙江省庆丰农场5队的私有住房,庆丰农垦c区,房产证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陈继贤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永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