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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民初917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917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28号。代表人:张屹,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浦恩皓,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书荣,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戴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6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熊志亮

审 判 员  李群章

代理

审判员  沙 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琼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