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444-2号原告赵金之。被告苏铁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原告赵金之诉被告苏铁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6)鲁0705民初144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苏铁君驾驶的无牌棕色宝骏汽车。因被告苏铁君已交纳保证金,现原告赵金之申请解除对无牌棕色宝骏汽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无牌棕色宝骏汽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马娜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