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306-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烟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再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烟执字第3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怡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