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石民初字第626号原告荣成市港湾祥玮液化气站,组织机构代码:31294263-8,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西王门村。负责人刘武,该气站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健,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威泰水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49786-4,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东王门村。法定代表人李术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荣成市港湾祥玮液化气站与被告荣成市威泰水产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港湾祥玮液化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宋明山
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金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