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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执字第66-5号

左秋财、刘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秋财,刘健,刘红艳,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左秋财。被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刘红艳,系被执行人刘健之妻。被执行人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7587-3.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秋财与被执行人刘健、刘红艳、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7日拍卖被执行人刘健、刘红艳在安福县的两套房产,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但左秋财自愿以上述房产拍卖的保留价30738400元抵偿部分债务,并按债权比例分配到执行款28209962元,刘健、刘红艳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左秋财已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参与分配。经财产调查,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左秋财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7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标的为28209962元,未执行标的为2054003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淡良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兵

代理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