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4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墨生。被执行人董小丽。被执行人蒋建军。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小丽、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张献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