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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410号

王秀英等与王亮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英,薄武,王亮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英。

申请执行人:薄武。

被执行人:王亮。王秀英等申请王亮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6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同意法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秀英、薄武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