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598号
原告:刘孝兵,男,生于1982年1月,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江,男,生于1979年11月,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孝兵诉被告张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孝兵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孝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孝兵负担。
审判员 冉芸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