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民初1598号

刘孝兵与张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孝兵,张国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598号

原告:刘孝兵,男,生于1982年1月,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江,男,生于1979年11月,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孝兵诉被告张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孝兵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孝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孝兵负担。

审判员  冉芸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