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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681号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681号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355号。法定代理人刘勇兵。委托代理人鲁刚。委托代理人杨清泉。被告XX,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牟春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