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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217号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淑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淑英,张锡斌,薛鹏,贾开林,谢兆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秦淑英,女,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张锡斌,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薛鹏,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贾开林,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谢兆伟,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秦淑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