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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3772-3774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周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3772-3774号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被执行人周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89-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海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方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