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3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天高。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该局局长。徐天高因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仲裁文书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3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天高申请再审称:徐天高原审起诉的具体请求为确认行政给付违法、补发所扣减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待遇,从未提出废止仲裁文书,一、二审法院偷换当事人起诉事由,错定案由,所作驳回起诉裁定是错误的;徐天高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汉钢铁集团汉阳钢厂补发养老金并承担经济损失,但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审理范围,这一事实也证明了本案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职责,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再审并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具有不同的职能与权限。本案所涉武社保仲定字(2000)026号《仲裁决定书》、武劳裁(2001)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书》由武汉市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徐天高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天高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合议庭法官均对徐天高及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以明确其诉讼请求。徐天高在此过程中,确认其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武社保仲定字(2000)026号《仲裁决定书》、武劳裁(2001)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书》。徐天高关于一、二审法院偷换起诉事由、错列诉请、错误归纳争议标的的再审申请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徐天高曾于2001年因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问题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均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徐天高在本次行政诉讼中诉请仍然涉及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该诉请与其2001年的民事诉讼并无实质性区别。
一、二审裁定认定徐天高本次起诉具有重复起诉的性质,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徐天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天高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成林
审判员 高 倩
审判员 李 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