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816号
申请执行人:谭福海,男。
被执行人:牟义光,男。
被执行人:徐波,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福海与被执行人牟义光、徐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张宝峰执行员 袁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