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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816号

谭福海与牟义光、徐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福海,牟义光,徐波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816号

申请执行人:谭福海,男。

被执行人:牟义光,男。

被执行人:徐波,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福海与被执行人牟义光、徐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张宝峰执行员 袁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