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林长君,个体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献忠,个体户,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长君与被执行人王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及根据省法院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XX维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鄢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