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海,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8465-7),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县恒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20428-3),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山阴路。
法定代表人:胡克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海与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恒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4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恒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正在处置中,处置结果尚需时日,除查封房产外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恒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9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