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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038号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国、谢艳丽、刘恩慧、谢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国,谢艳丽,刘恩慧,谢宝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继国,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艳丽,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恩慧,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宝霞,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继国、谢艳丽、刘恩慧、谢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