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905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阜阳市新华书店职员,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苗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