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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905号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905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阜阳市新华书店职员,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苗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