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18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陈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催缴公告费通知书,张某未按我院催缴公告费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盼 来自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18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陈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催缴公告费通知书,张某未按我院催缴公告费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