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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218号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18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陈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催缴公告费通知书,张某未按我院催缴公告费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