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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初56号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锦汉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锦汉百货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5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锦汉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中路锦汇百货义乌。经营者王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锦汉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卫东

审 判 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冯 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