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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740号

柳崇丽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某,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740号原告某,女。委托代理人詹进福,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判员  叶文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