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740号原告某,女。委托代理人詹进福,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判员 叶文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毅
柳崇丽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740号原告某,女。委托代理人詹进福,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判员 叶文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