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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4民特1号

陈文来与陈帅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民特1号申请人陈文来,男,1954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免。被申请人陈帅利,女,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案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文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陈文来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文来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文来撤回申请宣告陈帅利失踪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陈文来承担。

审判员  林曙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馨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