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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钱永法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启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凤云、钱卫国、刘荣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永法,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启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凤云,钱卫国,刘荣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钱永法,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坤,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启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群,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凤云,女,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卫国,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荣坤。关于钱永法与张家港保税区大地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启航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凤云、钱卫国、刘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进行和解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