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法定代表人张顺海,董事长。被执行人聚创科技园发展管理(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城科,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7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吕烟蓬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