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特字第29381号申请人段学珍,女,1932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京梅(申请人段学珍之孙女),女,1970年9月7日出生。申请人段学珍申请宣告柳德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段学珍诉称:我与柳德贵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化石营东巷X号直到1990年8月4日。1990年8月4日,柳德贵走失至今未回。现申请宣告柳德贵死亡。经查:柳德贵,男,1924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段学珍与柳德贵系夫妻关系。柳德贵原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化石营东巷X号,于1990年8月4日走失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北京市公安局呼家楼派出所出具证明信,证明柳德贵于1990年8月4日走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柳德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柳德贵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呼家楼派出所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柳德贵自1990年8月4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长达近26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柳德贵至今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故对申请人段学珍要求宣告柳德贵死亡的申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柳德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陈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