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693号原告姜辉,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庆神农行翔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玉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辉诉被告大庆神农行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辉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已减半),由原告姜辉负担。
审判长 闫子路
审判员 魏 彤
审判员 郭佳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