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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196号

王利萍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利萍,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196号申请人王利萍,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树金。本院受理王利萍申请执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案字[2015]第188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6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王利萍依据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案字[2015]第18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鸣

审 判 员  王引

代理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