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986号

王某与胡某、华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胡某,华某,王某甲,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冀1126民初986号

原告:王某。

被告:胡某。

被告:华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华某、王某甲、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县教文体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某、华某、王某甲、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某、华某、王某甲、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