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冀1126民初986号
原告:王某。
被告:胡某。
被告:华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华某、王某甲、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县教文体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某、华某、王某甲、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某、华某、王某甲、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