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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恢字第00030号

陈昕与刘洋、连云港润达高纯镁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昕,刘洋,连云港润达高纯镁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陈昕,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刘洋,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润达高纯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刘希聪,主任。申请执行人陈昕与被执行人刘洋、连云港润达高纯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徐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该单位向申请执行人陈昕履行现金5607149元。本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徐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敬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