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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行审字第84号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飞龙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飞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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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吕志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飞龙,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经营地址: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卫医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温卫医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4000元。2016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第3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温卫医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飞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灵飞

审判员  王达云

审判员  陈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芬?PAGE?5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