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867号
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喻世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哲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龙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周西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尹同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湖县龙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庆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