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12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永乐园108楼4门302号。法定代表人张淑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荣,该公司股东。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林,无业。再审申请人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2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娟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