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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行初117号

刘明生与鲁山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生,鲁山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行初117号原告刘明生,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芝。委托代理人赵心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法定代表人李会良,县长。委托代理人宋增栓,系鲁山县农业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宪辉,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生诉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明生以其不具有申请被告履行所诉具体法定职责的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生负担。

审判长  尹晓雯

审判员  张占帅

审判员  邹耀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