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催87号申请人吴江市广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新卫商区大楼a-1号。法定代表人吴頔,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江市广达纺织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10300052/26660281,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俊达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依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吴江盛泽东方丝绸市场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吴江市广达纺织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回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吴江市广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海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