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359号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保定市南市区。法定代表人秦景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刚,男,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业务经理。被告刘飞,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侯梦臣,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王景,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飞、侯梦臣、王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天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