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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969号

临朐县光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王福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朐县光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王福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969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光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北五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光军,经理。被执行人王福群。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光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福

审判员  邓洪军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