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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488号

原告肖桂香与被告张雪峰、杨晓将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肖桂香,张雪峰,杨晓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肖桂香,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大同市。被告张雪峰,女,1977年3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将,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苏慧,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香与被告张雪峰、杨晓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25元,其余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赵登峰

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文文王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