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肖桂香,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大同市。被告张雪峰,女,1977年3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将,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苏慧,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香与被告张雪峰、杨晓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25元,其余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赵登峰
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文文王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