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101号
被执行人:丛贵君。本院在执行丛贵君追缴罚金一案中,因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人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百度“”
被执行人丛贵君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101号
被执行人:丛贵君。本院在执行丛贵君追缴罚金一案中,因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人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