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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608号

王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60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在飞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乔 刚

审判员 丁继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